因為市場的原因,企業(yè)對于商標的重視程度也越來越高,而商標也是保證企業(yè)發(fā)展的重要基石之一,所以商標的發(fā)展也在不斷的進步之中。我們也知道,商標局為了方便管理,所以將商標分為了45類,但其實這45類商標也可以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,那么這兩種商標都有哪些法律上的特征呢?
一、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分別是什么?
1、商品商標
商品商標,所使用的范圍包括生產、制造、加工、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。如果要取得商標專用權,則應當使自己已在使用的或者準備使用的商標成為注冊商標,只有注冊商標才能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,因此,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,或者作為其他組織,都應當依照法定商標注冊條件和注冊程序,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。
2、服務商標
服務商標,是指用于區(qū)別服務提供者而使用的商標,是將同一種服務項目不同的提供者或者服務質量加以區(qū)別的標志。如果要取得服務商標的商標專用權,同樣應當依法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,使自己已使用的或者準備使用的服務商標成為注冊商標。服務商標一般使用于銀行、保險、廣告、旅游、電信、運輸、學校、醫(yī)院等服務領域,具體范圍還由有關的主管部門界定。
二、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區(qū)別
1、商品商標是用以將商品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區(qū)別開來的一種標志,具有區(qū)別商品不同出處的功能,表明商品質量和特點。服務商標是用以將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同他人的服務區(qū)別開來的一種標志,具有區(qū)別服務不同出處的功能,表明服務質量和特點。
2、商品商標出現較早,保護商品商標的法律頒布也比較早,我國首部保護商品商標的法律是1904年清政府頒布的《商標注冊試辦章程》。服務商標出現較晚,保護服務商標的法律頒布就晚,我國首部保護服務商標的法律是1993年修改后的《商標法》(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)。
3、在實行自愿注冊原則的前提下,特殊商品實行強制注冊,如卷煙和人用藥品。而服務商標則全部為自愿注冊,不存在強制注冊。
4、商品是有形的,商品商標使用是在具體商品上。服務是無形的,服務商標使用在具體服務中。
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最大的區(qū)別:
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最大區(qū)別在于使用對象不同,但它們之間又有共同的性質,都屬于商事活動的需要,有許多共同的法律關系,甚至在某些情況下,從理論上也將服務作為一種商品,或者提供商品也包含著提供服務。當然在現代經濟中,可以做出若干具體區(qū)分。而在商標法中雖然做出了商品商標、服務商標的區(qū)分,但它們可以有共同的規(guī)則。因此在商標法中規(guī)定,本法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(guī)定,適用于服務商標。這也就是從法律上表明,在商標法的調整范圍內,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適用同樣的法律規(guī)范,在商標法中使用商標一詞時,是將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都包括在內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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